
与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一样,商标使用时间的长短实际上也不会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产生影响,而只会对混淆的认定产生影响。例如,认为《文摘报》和《文摘周报》不近似、《中国年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不近似,很难令人信服。但近似并不一定会导致混淆,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只是认定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否定混淆可能的存在也不意味着必须以否定商标近似为前提。消费者没有发生混淆不一定是因为两商标不近似,但即使商标已经近似和商品已经类似,消费者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会发生混淆。例如,因为两商标的长期并存使用,普通消费者已能将两者轻易地区分开来。

商标的使用时间的长短也被认为是影响近似判断的因素之一。两个商标同时使用了较长时间而没有发现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这一事实,被认为可以作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的证据。如我国台湾地区审查标准即规定,“仅就图样比较认为近似,但已为一般购买人所熟知之商标,而不致产生混同误认之虞者,非属近似商标」如《中国邮报》和《中国时报》、《文摘报》和《文摘周报》不构成近似。在1996年的“中国年鉴”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国年鉴”已经长期使用,可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不构成近似。
根据两商标长期并存使用而未发现实际混淆的证据这一事实,可以推定将来也不会发生混淆。但作出这一推定必须慎重,因为没有实际混淆的证据不等于真的没有发生实际混淆,当商标覆盖的是廉价商品时尤其如此,因为此时消费者即使发生了混淆,也可能懒得举报或投诉。但一旦商标主管部门或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了这种推定,当事人要想推翻这种推定就必须提供充分的反证,如足够数量的实际混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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